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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5-09-25 16:52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必要性

  2023年我市印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15号),规定“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但在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从事《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列明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依法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壮大农村经营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64号)等文件关于支持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有利于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因此,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清府办〔2023〕15号文关于“一照多址”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实施目标与政策意义

  《通知》的实施,旨在通过进一步推行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改革,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通知》明确了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二)规范了企业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管辖机关、登记方式及规范、登记审查、信息备案及公示。

  (三)明确了各有关单位监管职责和原则,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部署,周密组织改革实施,强化协同联动,推进改革走深走实,加强宣传推广,有效推进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我市各类企业。

  四、新旧政策差异

  原政策:《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15号)规定,“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但在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从事《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列明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依法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新政策: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清远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在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增设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在清远市管辖范围内,可以申请跨县(市、区)“一照多址”模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键字诠释:“跨县(市、区)‘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是指企业在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的经营场所在我市范围内跨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在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备案登记,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备案登记是企业增设固定经营场所的便捷申请途径,符合条件企业可自愿申请采用或不采用跨县(市、区)“一照多址”备案登记。采用或不采用跨县(市、区)“一照多址”备案登记区别在于申请登记事项和程序不同。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增设固定场所,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选择正常程序申请,企业需要在增设固定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文书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若企业采用跨县(市、区)“一照多址”备案登记申请,企业仅需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即可,方便企业就近申请,同时简化了企业申请材料及程序,为企业节约办事时间及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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